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
赣高法【2016】37号
全省各级法院: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全省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案件也大幅上升,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降低涉诉债权人资产权益风险和保全成本,依法、及时实施诉讼保全,促进和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实践,经研究,对大型国有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予以认可,即日起开始试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保单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金额;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四)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为当事人申请司法保全向法院出具的书面保单保函,应当由试行的保险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
三、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加盖公司或分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四、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请求解除诉讼保全的,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五、保险公司或者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法院将不再接受其保单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
各法院在试行期间,要加强沟通,建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互信机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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