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补交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补交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补缴?
这个工伤保险完全没有必要补缴,这个工伤保险属于当年缴纳当年享受这方面的政策,你补缴以前的没用,况且也补不上,你就从现在开始缴纳就行了,没有其他什么说法。。
现在一般是五险一票征缴(也就是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一张票据全办了)。如果对我说的有异议,您可以到当地人社局劳保事业处咨询一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补交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补交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